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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贵州电大远程教育研究所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2013-03-09 00:00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远程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计划管理,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远程教育的科研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及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及省、部等上级部门科研政策和发展计划,围绕我校的科研需要,由远程教育研究所每年编制一次科研项目计划。

第三条科研计划文件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唯一依据,要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计划一经确定,应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动。项目申请人未通过学校申请或承担的科研项目,将不纳入学校计划管理之列,学校不予负责,在科研业绩认定时不予承认。

第四条学校鼓励教师、科研人员申报各级各类远程教育研究计划项目,鼓励和支持跨学科、跨单位和企业等联合申报。

第五条对远程教育科研项目实行所、系部协同管理。项目所在单位或部门负有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协调和督促的责任,并应积极为课题组创造必要的研究条件。凡是列入国家及各部委计划项目、重大的横向开发项目、多学科协作的重点项目,远程教育研究所会同有关院(部)进行管理;其它项目由各院(部)负责管理,远程教育研究所只进行宏观管理。

第六条联合申请的项目或协作的项目要事先与合作单位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 科研计划项目的分类

   第七条纵向课题

1、国家及部委级课题:包括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2、省级课题:包括省科技厅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3、厅局级课题:包括省教育厅、国家开放大学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横向课题:

   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的项目和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的项目,凭技术开发合同或协议书列入计划。

第九条校级课题

校级课题由远程教育研究所设计,经学校批准后在全省电大系统公开招标立项。

学校设青年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学有所成的青年教师的科研启动。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题管理

第十条申报远程教育科研计划项目要按各级计划管理部门的要求逐项填写申报书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各学院负责对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然后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远程教育研究所。

第十一条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远程教育研究所通知项目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请书和批准通知书填写计划管理部门所要求的项目任务合同书,作为拨款和进度检查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书的申报。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纳入远程教育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监督项目的完成并对研究工作创造方便条件,对研究所需设备予以优先安排。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确需变更原计划内容,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远程教育研究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远程教育研究所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跨单位合作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远程教育研究所及有关单位定期对所有列入学校年度远程教育科研计划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有现场了解、座谈汇报、典型调查、学术报告会等。

  项目负责人每年需填写科研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展、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进行汇报,各系部负责组织本单位承担项目的年终小结,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远程教育研究所,远程教育研究所汇总后将执行情况通报全校。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调离、患病等原因不能行使项目负责人职责时,所在单位除督促其及时办好研究工作、经费、设备等的移交工作外,还应推荐一位有能力继续主持本项目继任者,报科研处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将按终止项目处理。

第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项目年终小结等有关材料的项目,暂停项目经费的使用,并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协商进行适当处理。在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的申请。

对于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对工作无进展、无完成前景的项目,学校提请主管部门中止该项目;

 对无正当理由私自中止的项目的主要责任者,在五年内不受理该责任人的科研项目申请。

第十六条对于因故不能按时按计划完成,确需延期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报告,说明理由,报科研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项目在延续期间,学校不予认可为在研项目。对于未向学校说明正当理由的拖期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项目负责人在完成该项目之前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横向课题负责人及所属单位在执行横向项目合同中应与远程教育研究所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我方违约,应付的赔偿数额在到款额以内的,按各方提取的比例分担;赔偿超过到款数额的,超出部分由课题组自负。

第十八条对于要求偿还经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按偿还的数额和偿还时间进行偿还,负责保证偿还经费的落实。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按《计划任务书》或《项目专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时间完成全部研究内容,按任务下达部门要求的形式(鉴定、验收)办理结题手续,并将项目总结报告及鉴定材料上远程教育研究所。

第二十条被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鉴定材料等统归公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二十一条必须健全和加强科研档案的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研究资料和原始数据的收集、存档工作。科研工作中的《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含合同书)、下达任务的文件、科研成果全套鉴定(评审)材料、研究报告、执行情况检查表等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远程教育研究所分别设专人管理和收集并纳入科研档案。横向课题合同签订后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修改、补充、变更等形成的补充协议等,均须到远程教育研究所备案,否则,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业绩公示等科研业绩考核、认定工作中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远程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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