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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贵州电大远程教育研究所远程教育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2013-04-20 00:00     (阅读:)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追踪远程教育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学校远程教育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加强学术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活动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予以高度重视并纳入各单位科研工作的总体计划当中,并有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第三条学术活动的内容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学校远程教育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报告人对学术活动内容负有全部责任,不得发表不良言论。

   第四条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专题)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等,内容包括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研究进展报告、学科动态和进展报告、课题研究和科研成果汇报,举办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学习班和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以及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五条一般性学术活动由各单位组织落实,全校性学术活动由主办单位承办,远程教育研究所协办并负责协调。学生开展学术活动由学生处、团委负责组织落实,远程教育研究所负有指导、帮助和协调的责任。

第六条鼓励各单位邀请校外学者、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对于邀请本领域著名学者面向全校作学术报告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七条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远程教育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以及影响较大的区域性学术会议的经费由申办单位具体筹措,远程教育研究所将根据会议的内容、规模、层次、影响度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并提供其它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国际会议的外事接待工作由外事办负责,具体业务由有关二级单位或学会承办,远程教育研究所协办。

   第九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义务在本单位或全校范围内作学术报告:

1.主持国家级、部委级和省基金计划项目者;

2.从国外学习返校者;

   3.在职教师攻读博士毕业者;

第十条参加国家级或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经费,从参加者本人的科研经费中支付,无科研经费者如受邀进行大会发言,可在会前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参会论文向学校申请一定的资助。

   第十一条凡主办或承办的有影响的大型学术会议,应由学校电教中心录像、存档。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种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科研人员在进行学术交流时,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规定凡有保密价值的科研成果在正式公开发表或申请专利保护之前,不得到公开学术交流场所进行交流。

   第十四条除本学科内的学术活动外,学术活动应面向学校完全公开,承办单位须提前一天在校园内显要位置张贴海报,并在校园网上发布通知,以此作为申请学校经费资助的依据。同时要做好学术报告会记录,拍摄学术活动照片,并将有关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各单位拟举办的远程教育学术活动计划应提前一个月报送远程教育研究所。计划内容包括:报告或研讨题目、主讲人(主持人)、参加人员类别和人数等。

   第十六条各单位需每年12月底填报远程教育学术活动情况统计表,内容包括到校外参加学术活动的名称、人次、交流论文情况,校内组织学术活动的名称、次数、参加人数等。远程教育研究所将每年以学院、学科等(以重点学科为主)为单位公布开展学术活动的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远程教育研究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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